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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02-06 16:21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中高学后伙〔20121号)以及《云南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后〔20137号)文件的要求,为维持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稳定,缓解食堂因物价快速上涨产生价格压力,建立应对物价波动的长效机制,保证学校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设立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

第二条 平抑基金是指学校通过财政拨款、教育专户收入返还、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用于学生食堂原材料、人工费等运营成本在短时间内快速、大幅上涨时平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平抑基金核定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学校收取学费数的1.5%在年度学校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平抑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平抑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1.领导小组机构组成: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后勤管理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于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主要负责平抑基金启用、申请审核和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起草平抑基金配套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2)负责编制并组织设施平抑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3)负责监督平抑基金的运行及开支;(4)负责协调平抑基金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1.平抑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台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平抑基金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方法,并将当年使用部分在次年按核定标准补齐。

3.平抑基金实行民主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资金进行筹集、管理,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六条 启用条件:当市场物价上涨,学生食堂维持饭菜价格压力较大时,可按以下四种依据其中一种,由学生食堂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启用平抑基金给予学生食堂价格补贴。

1.以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为依据。当云南省当月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8%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即可申请启用基金,学校按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食堂价格补贴,并以此为基数,CPI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5元。

2.以食品原材料涨幅为依据。当云南省食品原材料月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 8%(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云南省“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数据为主要参考”,按学生食堂月均食品原材料具体构成综合测算涨幅),即可申请启用基金,学校按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食堂价格补贴,并以此为基数,食品原材料月度同比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2元。

3.以高校后勤行业协会统计公布的数据为依据。以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设计的生均伙食成本增加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当计算出生均月伙食成本增加超过15元时,可申请启用基平抑基金,可在实际增加值内给予学生食堂价格补贴。

4.特殊情况。在特殊时期(如防疫或人力成本大幅增加且须由学生食堂承担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平抑基金领导小组研究评估认为应当启用时,即可启用平抑基金,价格补贴额度由平抑基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执行,补贴总额10万元以下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补贴总额10万元以上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启用申请及审批。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依据情形时,学校学生食堂可向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启用平抑基金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参考省内其他高等院校启用平抑基金情况,对提交申请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有关补贴标准经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补贴总额10万元以下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补贴总额10万元以上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八条 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等情况,定期征集学生合理诉求,并向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确保学生真正享受到平抑基金带来的实惠。

第九条 设立平抑基金后,学校学生食堂基本大伙饭菜价格必须保持稳定,且质量有保障。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团委要定期深入学生群体了解学生对食堂菜品与菜价的评价,适时提出平抑基金使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处、审计处对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平抑基金的使用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实施,由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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