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和借宿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宁静、整洁、和谐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校办学规律,本规定引入经济手段辅助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是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审核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审议住房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监督、检查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后勤管理处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借宿申请 ,并依据规定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教职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三章借宿人员
第四条 借宿对象
申请借宿教职工周转房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2004年前已居住且现在仍自己居住的(历史原因);(2)自己(含配偶)没有私房且父母、公婆、岳父母无法提供住房的;(3)特殊原因。
第五条 一个教职工只能申请一间周转房(本规定出台前已租借两间的,作为历史原因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宿的人员,应写出申请报经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双职工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或两间周转房。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房租收费标准按市场逐年递增,每年核准一次。室内配备的各种设施、设备及门锁由自己负责维修。
2012年符合借住,且申请被批准借住的教职工房租标准如下表,以后逐年递增。
简易房 |
砖混房 |
公寓及套房 |
西校区旁租房 |
其他外租房 |
1.2元/月.㎡ |
1.5元/月.㎡ |
1.6元/月.㎡ |
1.5元/月.㎡ |
40-50元/月.间 |
第八条 对批准借宿,且自己亲自借宿的人员,每月房租按以上标准从借宿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对没有申请或申请未经教职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借住人员,房租按市场价从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 借宿管理
第十条 借宿申请人持学校人事处的证明,向后勤处提交“周转房入住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再与后勤处签订借宿协议(包括从工资中代扣房租、水电费协议)。
第十一条 借宿人员的借宿权每年申请、审核一次(一般安排在6—7月),凡具备借宿条件且本人继续申请借宿的,应与学校签订续借协议。凡不具备借宿条件的人员(未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学校将从超期的下一个月开始按市场价扣缴房租,并按规定要求限期搬出。
凡超过借宿期限,并未重新申请、签订续借协议而又不搬出的,学校将从超期的下一个月开始按市场价扣缴房租。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视为违规行为
(一)未办理申请和签订借宿协议擅自入住。
(二)不服从学校安排和劝阻,强行住宿或私自入住他人宿舍。
(三)擅自将住房转让、转借、出租给他人住宿。
对有以上违规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均按房租的市场价从违规者的工资中扣缴。
第六章 退 宿
第十三条 因情况变化而导致不符合借宿条件的教职工(购得私房、新婚配偶有私房),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办者,将从第二个月开始按市场价扣缴房租。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在离校前办妥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走房间内的私人物品,超过期限不搬的将作为无主物品处理,无主物品由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联合处置。
第十五条 对读研、访学的教师,离校前需到后勤处办理相关读研、访学期间的借住手续,不到学校后勤处办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教育教职工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周转房的住宿管理工作,督促住宿人员遵守学校周转房住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2年4月23日